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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老年教育管理方式推进规范化示范校创建研究

责任编辑:老干部局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27 10:57:41

  创新老年教育管理方式,是深入贯彻《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落实规范化示范校创建的必然要求,是推动老年教育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更是推进基层办学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关于老年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老年教育事业得到蓬勃发展和长足进步,同时随着发展客观上也产生许多现实问题,以老年教育管理为例,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老年教育的功能定位与老干部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存在冲突。老年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民教育属性,它的服务对象为社会各界层的老年人群体。老年大学作为老年教育的主要载体,它的招生范围应为包括离退休干部在内的社会老年人。从现实观照来看,上海老年大学、天津老年大学等老年大学,他们的招生群体面向社会老年人,不单单为老干部。目前山东内的老年大学,实际招生对象仍以退休干部为主,以我市为例,老年大学每年招生中有70%以上为退休干部。作为老年大学的主管部门老干部局,从文件规定看,它的工作对象为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从主管部门的职能来看,它就界定了服务的范围和群体属性。但从老年教育的功能定位来看,它不仅单单只服务于老干部。客观上,这与老干部局的工作职责和现行老年大学实际招生对象存在着明显冲突。

  (二)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教育部门管理缺位。推进老年教育,应坚持“党委领导,各方参与,分工负责,协调发展”的原则,其中包括民政、教育、财政等各涉老部门。在对老年教育现行管理中,老干部局是主导力量,对老年教育工作进行全方位的指导与管理。教育部门作为国家法定的各级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部门,没能在推进老年教育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特别是在规范教学的指导上,如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教师培训培养和授课技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等方面,都没有发挥好优势作用,解决或协助解决好学校管理、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师资培养、教学改革等一系列问题,教育部门的资源优势和专业优势亟待加强。

  (三)上下级老年大学领导和指导关系不够顺畅。目前,由于老年教育,特别是对上下级老年大学的关系没有一个明确的政策或法律界定,每一级老年大学都忙着自己的事,对上下级老年大学工作,整体上缺少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不能发挥好指导示范和引领作用,特别是现在对老年学校的办学资质、师资、教材等,普遍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标准和要求,致使市、镇、村及社区的老年学校、教学点,从属关系多样化,上下难于统一,老年大学专业教师的培养、各科教材的使用五花八门、无法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范化建设在基层的推进步伐。

  二、积极探索,努力构建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

  (一)提高政治站位,把老年教育作为老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老年教育、办好老年大学,是一项政治性、社会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莱州市委老干部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强化责任担当,在认真贯彻《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上当表率,以示范校创建为契机,抓住规范化这一关键环节,重点发力,从谋划部署、推进落实到考核表彰,做到老年教育工作与老干部工作“六个同步”。特别是在硬件建设上,结合老年教育机构基础能力提升计划,拓展思路,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支持,兴建了老年大学新校区;强化与全市各镇街党委沟通协调,按照资源统筹、优势互补原则,先后对全市20处镇村老年学校进行新建和改建,增添了学习活动设施和器材,进一步满足了老年人和老干部的活动学习需要。

  (二)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统筹”的工作原则,围绕“加强老年教育支持服务”等主要任务,市委老干部局加强与涉老、涉教工作部门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定期牵头召集民政、财政、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沟通情况,解决问题,为规范化示范校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推进的强大合力。

  (三)健全机制,促进“养医教”三合一办学模式高效运转。围绕拓展老年教育发展路径,莱州市积极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科学谋划、统筹推进,将老年大学新校区建设纳入“市长工程”,与市老年社会福利中心、健康查体中心等民生工程一并建设,打造了烟台市首家集“养、医、教”相结合的创新型老年教育办学模式。抓住“以创新老年教育体制机制为关键”这一环节,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建立市老年大学、社会福利中心、城区医院三家领导集体民主决策制度,科学推进规划部署、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定等工作,形成合力共推格局,不断提升老年学员的生命和生活质量。

  三、创新老年教育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一)加快老年教育立法,依法推进老年教育,为推进规范化建设提供法律支撑。对老年教育法律地位、性质功能、责任主体、管理体制、投入机制等通过立法给予明确界定,是当下积极应对老龄社会、完善终身教育制度、大力发展老年教育的迫切要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指出,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老年教育三十多年的发展经验、广大人民群众对老年教育的美好向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以及党和国家对老年教育越来越重视的现实,特别是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求“大力发展老年教育”,这是老年教育第一次被党和政府纳入五年规划之中来加以阐释和部署,这些都为老年教育立法创造了条件。通过为老年教育立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老年教育的法律地位、编制预算、责任部门、教师权益、依法治教等,使老年教育获得法律法规保障,改变目前老年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和办学规范缺失状态,从而促进老年教育依法、科学、持续地发展。

  (二)创新管理体制,形成职责明晰、规范运转、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为推进规范化建设提供体制支撑。积极适应老年教育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改革现行管理体制模式,建议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或统管,老年教育领导小组、教育主管部门、老年教育协会三合一管理体制新模式。纳入党委政府年度考核工作体系,成立由教育、组织、民政、文化、老龄等部门领导组成的老年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日常工作,可下设理论研究、师资培训、教材编写等工作小组。同时,建立健全老年教育协会,从行业规范、专业学术等方面协助指导老年教育健康发展。

  (三)加快推进投入保障机制创新,促进老年教育公平可持续发展,为推进规范化建设提供强力支持。建立长效、多元的老年教育发展资金保障机制,是强力推进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障。要完善老年教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挂钩的保障机制和同步增长机制,并对推动老年教育的项目,财政给予倾斜和支持。立足本地老年人口实际数量,将老年教育经费按一定标准列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广开老年教育投入渠道,建立社会、单位和个人投资老年教育的激励机制,拓宽老年教育资金的投入渠道,实现老年教育经费保障的多元化,进一步激发和盘活社会活力,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参与老年教育事业发展,实现在更高层次上,以更大力度推进规范化示范校创建阔步前进。

莱州市老年大学   王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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